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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5执恢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伟,李邦友,王兆伟,赵志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5执恢38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学远,董事长。被执行人赵伟,男,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李邦友,男,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王兆伟,男,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赵志桂,男,汉族,居民,住费县。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伟、李邦友、王兆伟、赵志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08)费民初字第3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查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费民初字第324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赵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二、被告李邦友、王兆伟、赵志桂对上述被告赵伟的借款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900元,由被告赵伟负担。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权18万元及利息未清偿。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亦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费民初字第32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凭本裁定书及(2008)费民初字第32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宗锋审判员  李中生审判员  吕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