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40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东营市康元交通事故救助中心与王学蛟、魏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康元交通事故救助中心,王学蛟,魏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4014号原告:东营市康元交通事故救助中心,住所地:东营市黄河路交通事故处理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海东,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宁,东营市东营康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学蛟,男,198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被告:魏静,女,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负责人:陈同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康元交通事故救助中心与被告王学蛟、魏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东营市康元交通事故救助中心于2017年10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康元交通事故救助中心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东营市康元交通事故救助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康元交通事故救助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东营市康元交通事故救助中心负担。审判员 刘 安 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玲华存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