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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民终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刘家国、尚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家国,尚海军,穆捷,李见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终1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家国,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地方铁路公安局坪岚分局工作人员,住日照市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为锟,山东为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海军,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佰成,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穆捷,女,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脑力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日照市岚山区。原审被告:李见满,女,195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日照市岚山区。上诉人刘家国因与被上诉人尚海军、原审被告穆捷、李见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7)鲁1102民初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借款资金的最终流向、借款主体的事实认定不清,对刘家国在微信中的承诺构成何种法律关系认定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7)鲁1102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家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钱守吉审判员  马德健审判员  宋海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美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