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执35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郑节庚与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节庚,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3517号申请执行人郑节庚,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市委政法委主任科员,住哈尔滨市群里家园小区S1栋2单元401室,公民身份号码23213119700505032X。被执行人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30号,组织机构代码67213593-6。法定代表人李立刚,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节庚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按判决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4840.72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一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振宇审判员 王晓征审判员 吴宏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