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立中与被告冯素香、被告王立新、被告王丽娟、被告王丽娜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中,冯素香,王立新,王丽娟,王丽娜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2民初1594号原告:王立中。被告:冯素香。被告:王立新。被告:王丽娟。被告:王丽娜。原告王立中与被告冯素香、被告王立新、被告王丽娟、被告王丽娜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盘锦市双台子区胜利街道、丘地号为2-27-407-1-601的房屋归原告继承;2、四被告配合原告履行房屋变更登记手续;3、四被告承担涉诉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冯素香是母子关系,原告与另三被告是同一父母所生,原告的父亲王有年已去世,生前与我母亲被告冯素香有一平房,该房在拆迁时由原告填补款增加了面积。因我父亲去世之前有口头遗嘱,该房屋在其病故后全部归我母亲被告冯素香所有,其他任何人都无权继承。现被告冯素香自愿将该房屋赠与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该房屋归原告所有。本院经审查,本案中,本院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提供信息通过电话传讯等送达方式无法联系到几被告,经本院释明,原告无法提供具体的信息及送达地址或公告送达材料,本院无法确认几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盖学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