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33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沈某某、冷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沈某某,冷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385号之二原告:陈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沈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修水县。被告:冷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修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沈某某、冷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某某、冷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76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共计13196元,经双方协商由被告沈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明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