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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33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沈某某、冷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沈某某,冷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385号之二原告:陈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沈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修水县。被告:冷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修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沈某某、冷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某某、冷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76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共计13196元,经双方协商由被告沈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明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