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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俊与向远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向远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2098号原告:周俊,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被告:向远俊,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俊诉被告向远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俊于2017年10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俊负担。审判员 向 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永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