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执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明亮与被执行人杜克仁、杜月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明亮,杜克仁,杜月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1880号申请执行人余明亮,男,1995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杜克仁,男,1976年3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杜月兰,女,1979年7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执行余明亮与杜克仁、杜月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杜克仁、杜月兰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飚审 判 员 吴明龙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镕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