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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执1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曾纪汉、刘小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纪汉,刘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1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曾纪汉,男,1962年7月20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刘小燕,男,1973年7月11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现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纪汉与被执行人刘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小燕应向申请执行人曾纪汉归还借款324815.3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500元、执行费477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小燕所有的位于吉安县城君山大道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B0××01),并于2017年8月24日裁定拍卖上述查封房屋,后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标的款25000元,且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撤回拍卖,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卫农审判员  熊尹亮审判员  匡慧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春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