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财保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梁向明、杨争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向明,杨争名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财保66号之二申请人:梁向明,女,汉族,1977年8月3日生,住修武县。被申请人:杨争名,男,汉族,1974年6月1日生,住焦作市山阳区。申请人梁向明与被申请人杨争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豫H×××××号牌奥迪轿车、豫H×××××号牌别克车,房产及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以上共计合款305万元。申请人以其共有的位于修武县城关镇北关村北段路北房产提供担保,案外人王希忠自愿以位于修武县新生街80号房产以及其名下豫H×××××号牌奥迪车辆提供担保,案外人王思自愿以其名下豫H×××××号牌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争名名下房产,查封期限至2019年10月13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高国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林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