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吴美俊与李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美俊,李伟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4民初1507号原告:吴美俊,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官宝,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伟强,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武平县。原告吴美俊与被告李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美俊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官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伟强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美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李伟强归还借款本金47000元及自起诉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15日,李伟强向吴美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今到吴美俊处借到人民币肆万柒仟元整(47000元)。后经吴美俊催索,李伟强未归还借款。李伟强未作答辩。吴美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4年1月15日的借条一份,证明李伟强向吴美俊借款47000元用于还信用卡款项的事实。李伟强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吴美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对吴美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李伟强与吴美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李伟强欠吴美俊借款本金47000元及自起诉日(2017年6月12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应当清偿。李伟强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对吴美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李伟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吴美俊借款本金47000元及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元,由李伟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兰福标人民陪审员 肖富华人民陪审员 石庆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兰鸾玉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附:执行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不履行可能面临下列后果:1.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完毕之前,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高档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以及购房、旅游、对外投资等行为。2.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信用惩戒。3.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