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8执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蔡友义与曾令永、朱葡萄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友义,曾令永,朱葡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1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友义,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曾令永,男,196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朱葡萄,女,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友义与被执行人曾令永、朱葡萄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蔡友义申请执行人民币367243元,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而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拘留十五日。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许春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吴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