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2民初59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刘雪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刘雪红,王海漫,王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5933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8号金领广场项目2号楼。负责人:陈昊序,行长。被申请人:刘雪红,女,汉族,1968年7月11日出生,住青岛市城阳区。被申请人:王海漫,男,汉族,1962年11月16日出生,住青岛市城阳区。被申请人:王玥,女,汉族,1992年5月22日出生,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申请人刘雪红、被申请人王海漫、被申请人王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雪红、被申请人王海漫、被申请人王玥的银行存款8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纪新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