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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35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刚与张俊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张俊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3505号原告李刚,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张俊闯,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原告李刚诉被告张俊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李刚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刚负担。审判员  许国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冠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