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5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5363盱眙县盱城街道新华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闻敬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盱眙县盱城街道新华社区居民委员会,闻敬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5363号原告:盱眙县盱城街道新华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盱眙县盱眙城街道新华社区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武从斌,该社区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闻敬军,男,56岁,汉族,住盱眙县。原告盱眙县盱城街道新华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闻敬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盱眙县盱城街道新华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盱眙县盱城街道新华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盱眙县盱城街道新华社区居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盱眙县盱城街道新华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沈安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萌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