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3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宏泰迅达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宏泰迅达物流有限公司,徐文喜,吴桃珍,武汉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汪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330—3号申请执行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老牛湾村北。法定代表人:徐和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宏泰迅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金谭村278号。法定代表人:徐文喜,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徐文喜,男,196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吴桃珍,女,1960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武汉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253号。法定代表人:徐文喜,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汪慧,女,1973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申请执行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宏泰迅达物流有限公司、徐文喜、吴桃珍、武汉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慧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472787.06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到车辆登记机关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办理了查封手续,但未实际控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房地产登记信息;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执行员 赵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