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晋、肖淑桃与苏其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晋,肖淑桃,苏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472号申请执行人:杨晋,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申请执行人:肖淑桃,女,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被执行人:苏其,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晋、肖淑桃与被执行人苏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8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受理立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查封被执行人苏其房屋一套,另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