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2民初8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贺强与顾陈虎、潘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强,顾陈虎,潘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8382号原告:贺强,男,1990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告:顾陈虎,男,1989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潘永,女,199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原告贺强与被告顾陈虎、潘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贺强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贺强负担。审判员  刘玉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立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