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民初46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平理与韩娜、张义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理,韩娜,张义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4618号原告:李平理,男,196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韩娜,女,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张义堂,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原告李平理与被告韩娜、张义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李平理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元,由原告李平理负担。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浮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