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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刑更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俊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391号罪犯马俊,男,出生于1993年4月23日,回族,甘肃省临夏市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以(2014)临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抢夺、抢劫、盗窃罪经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4年4月8日送送交执行机关。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现余刑八年三个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罚金已缴纳完毕。但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属于从严掌握的范围。该犯未患病时,能够服从民警安排,遵守车间劳动生产纪律,按时完成日劳动任务,质量均符合要求。患病时能够积极配合治疗,住院期间能遵守康泰医院相关规定。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172分,获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39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俊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25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振荣审 判 员  马旭东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绽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