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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执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樊继凯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强,杜飞,樊继凯,吕玉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郯执字第1834号申请人朱强,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重访镇。被执行人杜��,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郯城县胜利镇。被执行人樊继凯,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郯城县胜利镇。被执行人吕玉美,女,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郯城县胜利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强与朱强与被告杜飞、樊继凯、吕玉美民间借贷纠纷杜飞、樊继凯、吕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郯民初字第2276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樊继凯在银行的存款5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樊继凯在银行的存款4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涛二0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