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30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光永与蹇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永,蹇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3058号原告:王光永,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蹇越,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原告王光永与被告蹇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王光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光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永撤诉。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王光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钟宇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圣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