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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30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光永与蹇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永,蹇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3058号原告:王光永,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蹇越,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原告王光永与被告蹇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王光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光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永撤诉。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王光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钟宇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圣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