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31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香华与邓万德、陈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华,邓万德,陈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3198号之一申请人:王香华,男,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江西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邓万德,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被申请人:陈勇,女,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凯翔,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王香华与邓万德、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作出(2017)赣0702民初319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香华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邓万德、陈勇所有财产及申请人王香华、担保人徐晓军财产的保全,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王香华和担保人徐晓军共同所有的位于赣州市沙河大道×号五龙湖商住小区房产的查封;二、解除被申请人邓万德、陈勇所有的江西南安板鸭有限公司的股权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邓万德所有的江西省大余县南安板鸭厂的股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谢小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程 婕书 记 员 严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