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民终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浙江天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均潮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天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均潮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终10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金川街道创新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徐荣新,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均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东一路146号3幢1层D区****室。法定代表人:陈雨,董事长。上诉人浙江天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均潮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2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根据上诉人浙江天子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状提供的地址,于2017年9月15日向上诉人浙江天子股份有限公司邮寄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明确告知上诉人浙江天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3121元。上诉人浙江天子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间内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天子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詹黎钟审判员 骆忠新审判员 吴超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涵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