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6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波涛与冯德美、吴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涛,冯德美,吴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6民初1982号原告:张波涛,男,土家族,1980年2月6号出生,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被告:冯德美,男,土家族,1957年10月7日出生,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被告:吴秀英,女,苗族,1961年9月27日出生,退休教师住贵州省德江县。原告张波涛与被告冯德美、吴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波涛、被告冯德美、被告吴秀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波涛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2、判决二被告从2016年11月20日起每月以总额的2%的月息连带支付原告利息至还清本金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9日,被告冯德美以给小孩看病为由向原告借款15万元后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吴秀英在借条上签字为此借款提供担保。原告向被告冯德美提供借款后,被告冯德美给付利息至2016年11月20日后就未再支付本息。经协商,原告张波涛、被告冯德美与吴秀英及吴秀英于2017年6月22日达成了还款协议,但被告冯德美并未履行还款协议。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冯德美对原告诉称的借款理由和借款本金金额均无异议。被告吴秀英对原告诉称的借款理由和借款本金金额均无异。现对还款协议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9日,被告冯德美以给小孩看病为由向原告张波涛借款15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后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吴秀英在借条上签字为此借款提供担保,同时提供编号为德房字第壹仟玖佰捌拾柒号房产证作抵押。原告张波涛向被告冯德美提供借款后,被告冯德美给付利息至2016年11月20日。经协商,原告张波涛、被告冯德美与吴翠英及吴秀英于2017年6月22日达成了还款协议,但被告冯德美并未履行还款协议。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各方对借据及还款协议、抵押物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张波涛与被告冯德美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所提供的担保和抵押物均无异议,只是未按还款协议履行构成违约。约定月利率为3%应予调整为2%,给付利息起始时间因重新签订还款协议,应调整为从2017年6月23日开始计算。被告吴秀英在担保栏签名捺印为连带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冯德美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波涛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从2017年6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二、由被告吴秀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冯德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权利方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审判员 何露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