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04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冯瑞莹与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瑞莹,河南大学淮河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988号原告:冯瑞莹,女,汉族,1999年1月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委托代理人:吴晓阳,女,汉族,1974年7月28日生,住址同上,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法定代表人:程冠昌,院长。地址:开封市包公湖北路8号。原告冯瑞莹与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本案案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志华审 判 员  丁金环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盼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