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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37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南昌市鹿璟名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盛黎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鹿璟名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盛黎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3769号原告:南昌市鹿璟名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中心区丽景路A-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6766460D。法定代表人:梁振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涛,江西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8610579491。被告:盛黎彪,男,1971年6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鹿璟名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盛黎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鹿璟名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南昌市鹿璟名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熊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春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