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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执复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淮北市倚天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俏鹃,淮北市倚天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复160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罗俏鹃,女,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淮北市倚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南现代花园***幢***室。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培培,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岩,男,该公司职员。复议申请人罗俏鹃不服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4执异2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罗俏鹃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4执异22号执行裁定的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罗俏鹃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俏鹃撤回对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4执异22号执行裁定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秀丽审判员  吕 颖审判员  景梦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