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6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悦与刘禹辰、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悦,刘禹辰,杨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6660号原告:王悦,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刘禹辰,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杨洋,女,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王悦与被告刘禹辰、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王悦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悦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王悦负担。审判员 霍立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婷婷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