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海与康淑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辽1282执71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海与被执行人康淑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17)辽1282民初133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康淑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海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康淑范协助办理更名过户,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向开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更名过户。本院认为,(民事判决书;(2017)辽1282民初1334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海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元已由被执行人康淑范交纳(或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开原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开原市人民法院(2017)辽1282民初1334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