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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民初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王德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王德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253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李国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瑞,山东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山东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国,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其他不详。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王德国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440元,减半收取计3220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欢人民审判员  尹承武人民审判员  冯 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樊鑫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