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刑更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罪犯俞某犯受贿罪一案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俞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不 予 批 准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115刑更8号罪犯俞某,男,1970年7月16日生,汉族,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22日被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了(2016)苏0115刑初35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俞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2016年9月5日,俞某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长期患病,请求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送检病历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医学检查情况,被审查人俞某高血压病(极高危)、脑梗死后遗症期诊断成立。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苏检发[2015]13号《关于规范中相关医学问题的意见的》第五条的规定,被审查人俞某所患疾病不符合保外就医医学条件。综上,罪犯俞某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苏检发[2015]13号《关于规范中相关医学问题的意见的》第五条的规定,故对罪犯俞某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