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财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郑步江、夏国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步江,夏国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财保123号申请人:郑步江,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被申请人:夏国建,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申请人郑步江诉被申请人夏国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苏F×××××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苏F×××××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华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