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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财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郑步江、夏国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步江,夏国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财保123号申请人:郑步江,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被申请人:夏国建,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申请人郑步江诉被申请人夏国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苏F×××××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苏F×××××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华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