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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1640泛亚信息技术江苏有限公司与郭炯明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泛亚信息技术江苏有限公司,郭炯明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1640号原告:泛亚信息技术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凤宾路优谷商务园33号。法定代表人:颜健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梓绮、谢静林,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炯明,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鋆,江苏拓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峰,江苏拓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泛亚信息技术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炯明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泛亚信息技术江苏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泛亚信息技术江苏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泛亚信息技术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泛亚信息技术江苏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笑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