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唐万珍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唐万珍,朱玉兵,朱庭君,田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716号申请执行人: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杜家街4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551017204E。法定代表人:唐昌宜。被执行人:唐万珍,女,1967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朱玉兵,男,196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朱庭君,男,1987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田羽,女,1989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因执行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唐万珍、朱玉兵、朱庭君、田羽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唐万珍、朱玉兵、朱庭君、田羽价值7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