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149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仕喜与被告江苏红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仕喜,江苏红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14949号原告:赵仕喜,男,1955年2月6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骏,南京市江宁区秦淮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红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135633956L),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陶吴集镇狮山路29号。法定代表人:崔圣太。原告赵仕喜与被告江苏红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赵仕喜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仕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仕喜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391元,减半收取1196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4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星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