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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蕾、蔡武平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蕾,蔡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830号申请执行人:杨蕾,女,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蔡武平,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朝鲜族,住厦门市海沧区,申请执行人杨蕾与被执行人蔡武平婚姻家庭纠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5民初33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本金人民币800000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之后,依法采取如下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财产报告令及申报表、执行决定书,邮件退回,本院通过网络公告送达;2、本院自2017年7月5日起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网络银行存款情况、工商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沧林路39号201室房产已经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案已报送首封法院参与分配;3、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的财产状况以及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蔡武平名下房产已经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并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院已经将本案报送首封法院参与分配。因本案需等待分配结果,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靖峰审判员  黄振源审判员  杨志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再兴第1页共2页PAGE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