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执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素妹、陈辉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素妹,陈辉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1976号申请执行人:林素妹,女,1976��2月1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陈辉南,男,195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申请执行人林素妹与被执行人陈辉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526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工资款53040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陈辉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及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多次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辉南名下有房产可供执行,遂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辉南所有的址在德化县浔中镇浔中村王厝山瓷都阳光星城2号楼135号的车位;查封了德化县浔中镇浔中村王厝山瓷都阳光星城1号楼913室、1013室、1103室的房产;查封了德化县龙浔镇程洋街38幢一层的房产;上述房产目前已于(2017)闽0526执1628号一案中启动拍卖程序,本案移送参与该案的财产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辉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炜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传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