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3022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沈锁平与王忠平、王五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锁平,王忠平,王五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3022民初294号原告:沈锁平,男,汉族,1966年2月7日出生,住卓尼县,农民。被告:王忠平,男,汉族,住卓尼县,农民。被告:王五斤,男,汉族,住卓尼县,农民。原告沈锁平与被告王忠平、王五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原告沈锁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沈锁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锁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申卓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晓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