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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3022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沈锁平与王忠平、王五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锁平,王忠平,王五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3022民初294号原告:沈锁平,男,汉族,1966年2月7日出生,住卓尼县,农民。被告:王忠平,男,汉族,住卓尼县,农民。被告:王五斤,男,汉族,住卓尼县,农民。原告沈锁平与被告王忠平、王五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原告沈锁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沈锁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锁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申卓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晓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