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恢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岳阳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小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意,岳阳市岳阳楼区嘉信新型环保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恢164号被执行人黄小意,地址岳阳楼区梅溪乡延寿村热电厂。被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嘉信新型环保建材厂,地址岳阳楼区梅溪乡延寿村热点厂。法定代表人黄小意。岳阳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黄小意、岳阳市岳阳楼区嘉信新型环保建材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执1937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小意、岳阳市岳阳楼区嘉信新型环保建材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岳阳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小意、岳阳市岳阳楼区嘉信新型环保建材厂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岳阳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小意、岳阳市岳阳楼区嘉信新型环保建材厂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岳阳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青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