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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27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丛蓉、丛大滋所有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蓉,丛大滋,王洪花,刘国东,曲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2742号申请执行人丛蓉,女,住荣成市。被执行人丛大滋,男,住荣成市幸福北区。被执行人王洪花,女,住荣成市幸福北区。被执行人刘国东,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曲桂芝,女,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丛蓉与被执行人丛大滋、王洪花、刘国东、曲桂芝所有权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54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将位于荣成市曙光西区5号楼501室房屋归申请人丛蓉所有。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办理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5400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姜宝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函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