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7民初2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政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政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7民初2840号原告: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海阳路208号。法定代表人:王彤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斌,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政厚,男,汉族,1949年1月29日出生,住海阳市。原告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政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进行了送达,被告刘政厚不在指定位置未能送达。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提供被告的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政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雪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