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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玉珍与黄玉喜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珍,黄玉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727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珍,女,1936年4月1日出生,住北安市区。法定代理人:黄玉玲,女,1970年3月13日出生,住北安市。被执行人:黄玉喜,1964年3月3日出生住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玉喜赡养费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黄玉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每月给付赡养费500.00元的义务,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从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申请执行人王玉珍由被执行人黄玉喜直接赡养,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0日的赡养费不必给付;2、2018年9月1日后由法定代理人黄玉玲接回申请执行人王玉珍直接赡养,赡养费按原生效民事调解书执行;3、申请执行费50.00元被执行人黄玉喜承担。现已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执7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亚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可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