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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红钦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红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1025刑更2号罪犯刘红钦,男,生于1970年7月16日。1996年5月21日因犯流氓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7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16年2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襄城县看守所。2017年8月16日,本院作出(2017)豫1025刑初404号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刘红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8月30日,襄城县看守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刘红钦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刘红钦于2017年8月25日18时50分许突然出现头痛、头晕、呕吐、行走不稳被送往襄城县人民医院,经医院诊断为小脑出血,现住院治疗中。刘红钦的病情经许昌市中心医院鉴定,结论为:1.小脑出血术后;2.双侧脑室、三脑室积血;3.气管切开术后;4.呼吸功能不全;5.梗阻性脑积水。许昌市中级法院组织诊断意见为:罪犯刘红钦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七.1.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并报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如下:将罪犯刘红钦暂予监外执行。本次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三个月零七天(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