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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宋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02刑初358��公诉机关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强,男,199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内江市隆昌县人,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2月1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隆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9月22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市区检公诉刑诉〔2017〕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3日4时许,被告人宋强在位于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路新菜市场口的“一线情缘”网吧内,趁被害人王某睡觉之际,将王某放置于桌面上的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34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强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宋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邓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指认照片、被盗现场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内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强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再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被盗物品价值达到了数额较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宋强的刑期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亚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馨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本案相关条文节选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欠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