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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执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龙海市龙泰饲料有限公司、刘青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海市龙泰饲料有限公司,刘青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1448号申请执行人:龙海市龙泰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内丁农场(324国道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11943411Q。法定代表人张瑞镇,总经理。被执行人:刘青晓,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申请执行人龙海市龙泰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青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681民初6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刘青晓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不动产、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清审判员  陈伟雄审判员  郑建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天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