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17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悦馨、沈金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悦馨,沈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7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悦馨,女,200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原告母亲,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沈金山,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悦馨与被执行人沈金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已部分冻结,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103民初6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东生审判员 李冬梅审判员 郑明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淑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