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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35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魏XX与杨X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XX,杨X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3522号原告:魏XX,男,汉族,1967年8月28日出生,住淮阳县。诉讼委托代理人:魏X,女,汉族,1995年12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魏XX之女。被告:杨XX,男,汉族,1972年11月26日出生,住淮阳县。被告: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法人代表:樊X,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魏XX与被告杨X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魏XX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魏XX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魏XX承担。审判员  王洪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淳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