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35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魏XX与杨X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XX,杨X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3522号原告:魏XX,男,汉族,1967年8月28日出生,住淮阳县。诉讼委托代理人:魏X,女,汉族,1995年12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魏XX之女。被告:杨XX,男,汉族,1972年11月26日出生,住淮阳县。被告: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法人代表:樊X,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魏XX与被告杨X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魏XX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魏XX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魏XX承担。审判员 王洪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淳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