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肖宗义与李俊良、朱小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宗义,李俊良,朱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853号申请执行人:肖宗义,女,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李俊良,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朱小英,女,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肖宗义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黔0302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一、请求依法强制执行两被执行人李俊良、朱小英偿还借款3万元,并从2016年4月2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本案执行费、诉讼费共计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无银行存款,本案申请执行人主动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同意,故无查询房产、车辆、工商信息的必要,但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2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仕刚审判员 卢 松审判员 陈方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世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