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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刑更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少鹏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324号罪犯陈少鹏,男,生于1978年3月24日日,汉族,甘肃省临夏市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以(2015)临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5年3月12日送临夏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99%,成绩合格。劳动中严格遵守制度,按时完成任务,出勤率99%。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174.8分,获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578分,获监狱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少鹏同意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24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彦虎审 判 员  马 斌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正红 来自: